湖南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第五-六章
2016年04月23日 22:19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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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1.我国民事审判组织的组成方式即独任制和合议制。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1.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是:甲因未能晋级为科长而与单位领导发生纠纷。 3.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有:(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 6.地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海事法院属于中级专门法院 8.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法院是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9.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1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管辖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甲县人民法院将某案件移送乙县人民法院管辖,乙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由丙县人民法院管辖,乙县人民法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5.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16.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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