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复习重点:第九章行政诉讼的执行
2016年04月13日 12:04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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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 51、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有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国家机关。 52、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以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执行根据的特征:(1).它是一种法律文书。(2)它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3)它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给付内容,或者虽有给付内容但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能成为执行根据。(4)它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由法院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 执行根据的种类:根据法律文书制作者的不同,执行根据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等;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53、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并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因为: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责,而行使管理具有连续性;第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在法律上具有执行力。行政诉讼是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但究竟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后才能清楚。因此,在诉讼期间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行政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4、执行终结指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过程。这是非正式结束执行程序的形式。①申请人撤消执行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合法的撤消。③特定权利的死亡。④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55、执行和解是指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内容在平等的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从而结束赔偿的执行。 56、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为纠正由于执行根据不当造成的损害,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将当事人间利益关系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法定事由,即某种新的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将已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①已经执行完毕上是从实际出发的纠正错误。②第一审人民法院先行给付的裁定执行完毕。③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 57、停止执行的情形:(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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