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第七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2016年04月22日 12:55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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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1.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2.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3.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 4.未满10岁的儿童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5.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6.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7.对普通共同诉讼而言,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当事人,享有上诉权。 9.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享有上诉权。 10.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11.引起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1)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2)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3)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4)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12.不属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是.法定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 1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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