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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2016年04月22日 12:54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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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1.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诉讼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诉讼证据的来源。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5.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6.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5)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可以作为证人的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未成年人、聋哑人。
9.证明对象的范围:(1)民事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10.免予证明的事实:免予证明的事实是指无需证明的事实。具体包括:(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6)自认的事实。
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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