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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第十三章——十五章

2016年04月22日 12:51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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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庭或到场的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采取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拘传。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条件:(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的正确顺序是 .①当事人陈述;②证人作证;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
4.下列情况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1)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2)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有:(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7.法院应当适用裁定的情形有:法院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的、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终结诉讼程序的
8.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驳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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