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第十六章简易程序
2016年04月22日 12:50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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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发现该案件比较复杂的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3.简易程序的特征主要是:(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行独任审理;(2)不受普通程序审理阶段的限制;(3)法官有释明义务;(4)简易程序以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为原则;(5)法庭笔录不可简;(6)审限3个月,不得延长。
4.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责任编辑:张老师)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发现该案件比较复杂的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3.简易程序的特征主要是:(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实行独任审理;(2)不受普通程序审理阶段的限制;(3)法官有释明义务;(4)简易程序以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为原则;(5)法庭笔录不可简;(6)审限3个月,不得延长。
4.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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