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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

2016年04月22日 12:50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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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1.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3)两者的职能有差别。(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5)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6)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2.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4)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5)必须递交上诉状。
3.上诉人撤回上诉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撤回上诉必须在第二审法院宣告判决前;(2)撤回上诉必须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3)撤回上诉需要经法院裁定同意。
4.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6.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7.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应当遵守的审限的规定有:(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3)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4)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5)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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