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第十八章再审程序
2016年04月22日 12:49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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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1.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2.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其方式主要有: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责任编辑:张老师)
1.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2.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其方式主要有: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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