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第十九章特别程序
2016年04月22日 12:48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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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的共同主要规则有:(1)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2)实行一审终审;(3)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5)审限较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2.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3.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如:甲某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子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某死亡,但其女丙不同意宣告死亡,法院应宣告甲某死亡。 |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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