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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事诉讼法自考复习资料:第二十五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2016年04月21日 12:37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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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的一种制度。
2.翻悔执行和解协议的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中途翻悔的,对方当事人仍可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于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的,一方当事人翻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但应扣除已执行部分的财产。
3.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依法可依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的是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
4.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是(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4)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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