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学考试《环境法》串讲资料:案例题
2016年04月21日 12:28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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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1.某市钢铁厂发生下列纠纷:(1)工人甲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2)技术员乙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丁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甲、乙、丙、丁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现问:(1)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采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1)甲某、乙某、丁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3)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李某系某服装厂的财会人员,2001年6月进入该厂工作,跟该厂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6月,服装厂由于经济效益不佳,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李某被作为冗员被该厂辞退,李某提出其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服装厂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李某要求被厂方拒绝。经过该厂工会组织调解无效,李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职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2) 服装厂是否应当如何给予李某经济补偿?(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答:(1)服装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2)服装厂应当支付李某相当于其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3)法院不应该受理李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3. 2005年3月,张某与某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张某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60000元。2006年9月回国后让张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7年3月3日,张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40000元。辞职之后,张某于2007年3月15日,又受聘于另一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试分析: (1)张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应该由谁来承担某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为什么?答:(1)张某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对于某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张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张某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004年8月,广东省某建筑公司在湖南承包一项工程,经批准招用了50多名当地民工。由于该建筑公司迟迟不发工资,引起这批民工不满,2004年10月15日,他们派王某等3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的第6天决定受理,并在同年11月1日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当天送交双方当事人。但建筑公司提出该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无权受理,从而对裁决拒不执行。11月20日,民工派代表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否违反有关时效制度?为什么?(3)如果裁决有效,民工派代表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答:(1)有管辖权。劳动法规定,各级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要坚持“从速、就近”的原则。(2)此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是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规定审理此案。本例中,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6天决定受理,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须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的规定。(3)法院不能受理。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建筑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11月16日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已经生效。11月20日,尚在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 (责任编辑:张老师)
1.某市钢铁厂发生下列纠纷:(1)工人甲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2)技术员乙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丁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甲、乙、丙、丁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现问:(1)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采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1)甲某、乙某、丁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3)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李某系某服装厂的财会人员,2001年6月进入该厂工作,跟该厂签订了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6月,服装厂由于经济效益不佳,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李某被作为冗员被该厂辞退,李某提出其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服装厂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李某要求被厂方拒绝。经过该厂工会组织调解无效,李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职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2) 服装厂是否应当如何给予李某经济补偿?(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答:(1)服装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2)服装厂应当支付李某相当于其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3)法院不应该受理李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3. 2005年3月,张某与某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张某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60000元。2006年9月回国后让张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7年3月3日,张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40000元。辞职之后,张某于2007年3月15日,又受聘于另一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试分析: (1)张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应该由谁来承担某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为什么?答:(1)张某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对于某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张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张某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004年8月,广东省某建筑公司在湖南承包一项工程,经批准招用了50多名当地民工。由于该建筑公司迟迟不发工资,引起这批民工不满,2004年10月15日,他们派王某等3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的第6天决定受理,并在同年11月1日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当天送交双方当事人。但建筑公司提出该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无权受理,从而对裁决拒不执行。11月20日,民工派代表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否违反有关时效制度?为什么?(3)如果裁决有效,民工派代表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答:(1)有管辖权。劳动法规定,各级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此外劳动法还规定,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要坚持“从速、就近”的原则。(2)此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是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规定审理此案。本例中,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6天决定受理,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须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的规定。(3)法院不能受理。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建筑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11月16日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已经生效。11月20日,尚在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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