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学考试07944经济法学原理复习资料:案例题
2016年04月19日 12:48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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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李勇为一个体户,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其弟李伟在一机关工作,2006年10月李伟所在机关集资建房,需交10万元集资款,有意向其哥李勇借钱,担心其哥以没钱拒绝,遂找到其在银行工作的同学张某,提出查询李勇存款的要求,张某碍于同学情面,便把李勇的存款情况查出来告诉了李伟。其后李伟向李勇借钱,李勇借口进货手头没钱加以拒绝,李伟就告诉李勇说他已在银行查询得知李勇有15万元存款。李勇非常生气,经追问,是张某帮助李伟查询其存款情况的,遂起诉到法院。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答:银行应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应接受管理机关人民银行的处理。理由: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张某基于友情为李伟查询李勇的存款为非法查询。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人民银行的处罚。但因非法查询尚未造成其他损失,故银行只须赔礼道歉即可。
2、2006年9月13日晚,王某等4人自带白酒一瓶,到A酒楼用餐。A酒楼服务员向王某递送了菜谱。王某等用餐后,A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费)为100元。A酒楼在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之最后一页标注:客人自带酒水的,按酒楼同类产品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因王某等人拒绝支付前述100元的服务费,双方发生争议。请问:(1)王某等消费者,对本案纠纷应如何处理?(2)本案中,王某等能否要求A酒楼退还上述100元的开瓶服务费?(3)对酒楼等经营者收取“开瓶服务费”这种行为,你有何评价?
答:(1)首先,王某等人应要求酒楼出具收取了100元开瓶费的正式单据;然后,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协商、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申诉或者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间的纠纷。(2)王某等可以要求酒楼退还100元开瓶费。酒楼没有证据证明服务员已经明确告知王某要收取开瓶费,而且标在菜谱最后一页的内容不是消费者肯定看到的内容,因此酒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应当退还开瓶费。(3)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不合理: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存在强制消费、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牟取非法利益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现行法律规定看,酒楼的这种行为,并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经营者明确告知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及标准,消费者仍接受其服务的,酒楼等经营者有权收取开瓶服务费。
3、公民王某于3月17日下午4时入住T宾馆,次日下午2时办理退房手续,结果被该宾馆要求多支付半日房费74元。宾馆的理由是:王某没有按规定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 “12点结账”既是国际惯例(1954年在《国际旅馆业规范》确定),也是我国旅店业的“百年行规”;且客人(王某)入住时,均已在写有“过12时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住房单上签字,表明他对该项收费予以认可。王某认为宾馆收费不合理,要求宾馆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请问:(1) 王某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双方的争议?(2)对 “12点结账”这个旅店业行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你有何看法?
答:(1)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争议可通过五条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决定。(2)对旅店业“12点结账”这种“行规”的合法性、合理性,要全面分析:首先,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消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如:损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属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并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等。其次,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行规”,都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也不得把它作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正当理由”。再者,经营者、消费者双方只有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博弈,达成共识,才能使类似问题最终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4、甲酒厂生产的“酒仙”牌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家家乐”牌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的图样、色彩与“酒仙”几乎一模一样,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乙厂行为的性质,有四种看法:(1)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和厂名厂址均不相同,故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2)“酒仙”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商标,其标识又未获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3)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消费者仔细辨认完全可以区分开,故乙厂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问:你认为哪一种看法正确?为什么?答: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予以禁止。它阐明了乙厂行为的仿冒本质,属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是正确的。乙厂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虽与甲厂不同,这只能表明其没有假冒,但不能排除其存在仿冒的可能,故第一种观点不正确。
“酒仙”商标是省内知名商标,理当是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其标识是否获得专利,对此无影响,故第二种观点不正确。
由于两种商品装潢外观几乎一模一样,则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这种误认并不以常喝该酒的人通过仔细辨认能够区别而予以否认,故第四种观点不正确。
5、某税务局对一个公司进行税务检查中,查明该公司有偷税5000元的事实。为此,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税款,并作出了处以三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偷税,因此,在拒绝缴纳按税务机关要求需补缴的税款、罚款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问:税务机关和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罚款的金额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应当在偷税数额5倍以下处以罚款)。2、该公司的行为不合法。税收征管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先缴纳税款和罚款,不得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张老师)
1、李勇为一个体户,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其弟李伟在一机关工作,2006年10月李伟所在机关集资建房,需交10万元集资款,有意向其哥李勇借钱,担心其哥以没钱拒绝,遂找到其在银行工作的同学张某,提出查询李勇存款的要求,张某碍于同学情面,便把李勇的存款情况查出来告诉了李伟。其后李伟向李勇借钱,李勇借口进货手头没钱加以拒绝,李伟就告诉李勇说他已在银行查询得知李勇有15万元存款。李勇非常生气,经追问,是张某帮助李伟查询其存款情况的,遂起诉到法院。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答:银行应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应接受管理机关人民银行的处理。理由: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张某基于友情为李伟查询李勇的存款为非法查询。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人民银行的处罚。但因非法查询尚未造成其他损失,故银行只须赔礼道歉即可。
2、2006年9月13日晚,王某等4人自带白酒一瓶,到A酒楼用餐。A酒楼服务员向王某递送了菜谱。王某等用餐后,A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费)为100元。A酒楼在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之最后一页标注:客人自带酒水的,按酒楼同类产品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因王某等人拒绝支付前述100元的服务费,双方发生争议。请问:(1)王某等消费者,对本案纠纷应如何处理?(2)本案中,王某等能否要求A酒楼退还上述100元的开瓶服务费?(3)对酒楼等经营者收取“开瓶服务费”这种行为,你有何评价?
答:(1)首先,王某等人应要求酒楼出具收取了100元开瓶费的正式单据;然后,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协商、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申诉或者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间的纠纷。(2)王某等可以要求酒楼退还100元开瓶费。酒楼没有证据证明服务员已经明确告知王某要收取开瓶费,而且标在菜谱最后一页的内容不是消费者肯定看到的内容,因此酒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应当退还开瓶费。(3)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不合理: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存在强制消费、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牟取非法利益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现行法律规定看,酒楼的这种行为,并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经营者明确告知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及标准,消费者仍接受其服务的,酒楼等经营者有权收取开瓶服务费。
3、公民王某于3月17日下午4时入住T宾馆,次日下午2时办理退房手续,结果被该宾馆要求多支付半日房费74元。宾馆的理由是:王某没有按规定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 “12点结账”既是国际惯例(1954年在《国际旅馆业规范》确定),也是我国旅店业的“百年行规”;且客人(王某)入住时,均已在写有“过12时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住房单上签字,表明他对该项收费予以认可。王某认为宾馆收费不合理,要求宾馆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请问:(1) 王某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双方的争议?(2)对 “12点结账”这个旅店业行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你有何看法?
答:(1)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争议可通过五条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决定。(2)对旅店业“12点结账”这种“行规”的合法性、合理性,要全面分析:首先,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消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如:损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属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并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等。其次,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行规”,都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也不得把它作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正当理由”。再者,经营者、消费者双方只有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博弈,达成共识,才能使类似问题最终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4、甲酒厂生产的“酒仙”牌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家家乐”牌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的图样、色彩与“酒仙”几乎一模一样,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乙厂行为的性质,有四种看法:(1)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和厂名厂址均不相同,故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2)“酒仙”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商标,其标识又未获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3)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消费者仔细辨认完全可以区分开,故乙厂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问:你认为哪一种看法正确?为什么?答: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予以禁止。它阐明了乙厂行为的仿冒本质,属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是正确的。乙厂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虽与甲厂不同,这只能表明其没有假冒,但不能排除其存在仿冒的可能,故第一种观点不正确。
“酒仙”商标是省内知名商标,理当是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其标识是否获得专利,对此无影响,故第二种观点不正确。
由于两种商品装潢外观几乎一模一样,则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这种误认并不以常喝该酒的人通过仔细辨认能够区别而予以否认,故第四种观点不正确。
5、某税务局对一个公司进行税务检查中,查明该公司有偷税5000元的事实。为此,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税款,并作出了处以三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偷税,因此,在拒绝缴纳按税务机关要求需补缴的税款、罚款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问:税务机关和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罚款的金额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应当在偷税数额5倍以下处以罚款)。2、该公司的行为不合法。税收征管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先缴纳税款和罚款,不得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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