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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企业与公司法》自考串讲纲要(三)

2016年04月19日 12:41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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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公司法》第142条关于公司股份的转让有哪些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任意转让其股份;增加了股份公司的股份交易的场所,对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由原来的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改为公司成立后1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股权转让的方式有所放宽。
48、法定资本制?
是指在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须等于或高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在公司成立前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购完毕,股东可以全部一次性缴足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付交,使公司满足法定条件得以成立的资本制度。
简述资本三原则。
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奉行的事关公司资本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的概括性说法,他所体现的价值是国家对股份公司的资本设定一种安全界限,以使股份公司的资本满足法定。真实、稳健的条件,以便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49述母子公司间法律关系的特征。(1)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
 
 
50、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和法人企业解散的原因。企业设立原则有哪些?
一般条件:成果以及商业服务活动为社会所需要 
          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有与生产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有明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明确、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设立原则大致有: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准则设立原则、行政许可设立原则等四种
 
51、法》关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关于合伙企业的对外担保、关于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转为有限合伙人等是如何规定的?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6)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举借债务的
7)聘任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2、合营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什么?
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利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53、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哪里的保险公司投保?
答: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54、企业组织形式中最简单和最古老的形式是何种企业?
 
答:独资企业。
 
55、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区别?
答:(1)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2)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56、什么是派生诉讼?
答:也称为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以恢复公司的利益时,由公司的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利益连接,径行代表公司对侵权方或者违约方发动的诉讼。
 
57、母子公司对第三人的财产责任
答:从对第三人的财产责任来讲,事实上有两种情况:第一,母公司直接占有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第三人的债务时,或破产或解散,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股份应当用来为母公司偿债,这并不影响子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当然这种清偿在政策上要考虑到资公司营业上的连续性,不可以以连锁破产的方式去实现第三人债权,此时的清偿方式应当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整理出售、接管或由若干个股东(债权人演化而来)共同拥有。因此,母公司原有子公司的股权,不管是出资证明(有限公司)或是股票均可按市场价值仍以证券资本形式受让于债权人。第二,子公司以其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清偿对第三人债务时,或破产或解散,母公司一般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要其投资真实到位并未有撤资事实发生,就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子公司只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对孙公司的投资)对第三人负清偿责任。
 
58、新《公司法》第217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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