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学自考网

湖南自考 |报考指南 |报名时间 考试安排 |考务考籍 |自考点考 自考题库 |历年试题 |串讲试题 自考学习 |学习方法 |心得体会
招生简章 |成考简章 |自考简章 成绩查询 |成考查询 |自考查询 成考题库 |串讲试题 |历年试题 自考报名 |网上报名 |报名电话
您当前位置:湖南自考网 > 首页 > 自考题库 > > 正文

湖南《企业与公司法》自考串讲资料:选择题

2016年04月18日 12:37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字号:T|T
选择题
1.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由德国于1892年首先颁行法律予以规定的
2.德国公司立法中对“参与制”的规定,即公司监事会成员的1/3以上从职工中产生,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
.3.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我国现行企业(含公司)立法对企业设立体现了准则设立和行政许可设立相结合的原则,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商业文明尚不发达的国情是相符的。
5.企业登记通常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情况
6.在我国,企业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7.登记企业名称需预先核准,核准后则受法律保护,保护期限即保留期为6个月。
8.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董事会为申请人,并于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9.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如果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则须有三个以上的分支机构;
10“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11.我国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称其为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2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2条也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3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14、厂长(经理)的职权和职责。第一,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第二,行使企业生产的指挥权和经营管理决策权。第三,有权决定任免(聘任、解聘)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第四,有权决策企业机构的设置。第五,有权对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奖励和惩罚。
1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
16.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分配形式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
17.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18.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19.企业的承包经营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上交利润递增包干。(2)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3)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4)亏损企业减亏包干。
20.外方合营者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合营者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凡经营下述行业就应当约定经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出租汽车、咨询等;(2)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3)自然资源勘查开发业;(4)获准进入限制性行业的项目。3.审核批准。审批机构在接到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及全部文件后,应当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1董事会在讨论合资业章程修改,企业中止、解散、增减注册音乐资本,企业合并与分立等事项时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22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合格企业因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的任期为4年。
23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方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发额15%。
24对通过收购另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25第33条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允许减少其注册资本;如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出决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才可举行),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26.外资企业 与国内企业设立不同的是,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分期缴付,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认缴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完毕。
27.讨论下列问题时,法律要求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全体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3)合作企业的解散;(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其他由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
28.凡公司的经济活动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称资合公司,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29.规定发行债券的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发行额不超过公司的净资产额的40%
3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如果讨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法、解散或者变公司形式,以及通过悠扬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
3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的执行机构,不设立股东会的,则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兼决策执行机构。
3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3.我国《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
34.董事的资格。我国《公司法》第18条和第57条对董事的资格作了消极方面的限定,这种限制也适用于监事、经理的资格条件。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排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35.《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再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
36.法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
37.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9.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的代表。
40.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首先认缴注册资本的35%以上。
41.在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2.对土地使用权的估价,依法由土地资源评估机构进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清后,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应在30日内由全体发起人召集公司创立大会。
44.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由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4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6.依据股份所享有的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47.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得符合下列条件: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48公司除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49.任何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达到普通股总股本的5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作出报告并公告。
50我国法律规定,召集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名股东。
5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资本、解散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2.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公司违反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1)无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中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析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公务员。
53.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5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即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
55.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低于30日,多于60日。
56.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发行债券的公司则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7.《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等。
58.公司的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59.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0.依照我国《公司法》之规定,除特别清算的情况外,公司自行解散的应当自决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跑龙套会确定其人选。
61.合并的程序中通知并公司通知债权人,按我国《公司法》之规定,在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日的10天内,各公司均应通知其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6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按规定只能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转增公司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及摊销公司设立费用、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费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63.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如达到75%以上时,则目标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公司持有目标公司所有股份达90%以上的,其他股份持有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股票。
64.重整机关由人民法院选任或依法组织其他机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下管理公司并负责重整事务。这些机关包括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
65.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66.董事长有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67.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为3000万人民币,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68.1997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在境内可以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69.上市公司决议内容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就债券的期限而言,法律规定最短为3年,最长为5年)。
7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的条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随时依据约定的条件实现转换股份。
72.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件》还明确限制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救灾款等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73、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体制,在我国设立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经济组织,统一实行33%的所得税。
74、合伙企业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之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7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机构的审核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
7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应当在45天呢一决定是否批准。
77、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到13人,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78、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参加,发起人应在开会日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认股人,无法通知的,在会议召开日10日前公开通知。
79、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日起3年内不允许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80、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有关事项作出公告。
81、企业设立原则大致有: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准则设立原则、行政许可设立原则等四种
82企业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工商管理局
83、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84、适用于纯粹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成分;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和亏损企业减亏包干四种。
8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经营下述行业就应当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性行业、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自然资源勘查行业和获准进入限制性行业的项目。
86、董事会在讨论合资企业章程修改,企业中止,解散,增减注册资本,企业合并与分立等事项时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87、从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角度看,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88、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适当的组织机构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89、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出资方式:现金存入为设立公司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20%
90、股票的印样式要符合法律要求,其正面应当记载法定的内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和股票种类,票面金额以及代表股份额,股票的编号。股票须与公司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91股利分配的形式: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股票股利和建业股息。
9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重要事物可单独行使否决权如: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6)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举借债务的7)聘任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责任编辑:张老师)

温馨提示:如果你对“湖南《企业与公司法》自考串讲资料:选择题”问题不是很了解,还有什么疑问,请及时联系咨询老师:15200864681或者QQ咨询在线老师QQ在线咨询。)

TAG标签:

报考咨询电话:15200864681

网上报名:点击进入湖南自考网上报名系统

分享到: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