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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企业与公司法》自考串讲资料:简答题

2016年04月18日 12:36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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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和必要的生产经济条件。(五)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与公司类企业和独资企业之设立条件相比较,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确有不同之处,这主要体现在:1).合伙企业得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独资企业则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者,公司的股东则对公司仅以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其法律含义有两方面:第一, 《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任何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依我国《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是不能成立的。第二,《合伙企业法》实际上排除了任何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成为合伙人的可能。在世界上,关于法人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立法例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允许,如美国;二是不允许,如我国台湾地区2).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而公司则是公司的章程。3).合伙人因要对合伙企业之责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而在合伙企业法中并无必要要求注册资本。4)由于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律禁止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出现“有限”、“有限责任”、“股份”等字样,以免对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带来混乱。
4.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协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5.私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一)私人直接投资且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二)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三)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6.外资企业的特征: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中国境内设立的。3).外资企业在顺国应是一个经济实体或是法律主体,其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1)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有中方,也有外方;可能是两方,也可能是多方。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3)中外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4)投资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期满时将投资利益无偿留归中方。5)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8.从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角度分,公司有五种形态:1)无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
9.公司法的特征:第一,公司法是一种商业组织法。第二,公司法是一种商业行为法。第三,公司法的主体内容由成文法构成。第四,公司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10.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通常有上限和下限(2—50人)。2)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4)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5)法定资本额的限制。
1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的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适当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第一,以协议方式进行。第二,股权的转让不改变公司的独立人格。第三,公司股权的转让涉及交易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包括公司本身的利益。第四,股东权转让完成后应当由公司依据强制法的要求办理更登记手续,作为向社会的公示。
13.股票的印制样式要符合法律的标准化要求,其正面应当记载法定的内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额、股票的编号。
14.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是指非定期的、必要时才举行的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股本总额1/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具有以下特征:1)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2)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3)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4)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5)由于董事会决策公司事务得由全体董事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设定。
16.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此外,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17.股利分配的形式:1)现金股利。2)财产股利。3)股票股利。4)建业股息。
18.公益金的法律特征是:1)它在公司法上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公司不得因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违反之。2)公益金应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公司税后利润的5%至10%。3)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的开支。
19.资本公积金黄色的来源通常有:(1)超过股票票面金额肆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2)资产评估时,从资产估价的增值中扣除估价减值的溢价额;(3)处分资产的溢价收入;(4)因合并其他企业,继受之财产减去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并减除向该企业股东给付额的余额;(5)受领赠予所得。
20.股利分配的原则包括:1)纳税优先原则。2)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与公益金优先的原则。3)公司亏损时不分配股利的原则。4)实现同股同利的原则。
21.公司收购的形式:从公司收购的交易途径来看,公司收购有公开收购与协议收购两大类;从收购的类容来看,有股份的收购(包括整体收购、参股收购)、经营性资产的收购及营业性权益的收购。
22.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三个重要的区别是:(1)公司收购参于收购广阔来讲,一般只取得目标公司的达到支配程度的股份,或者虽然取得目标公司的部分经营性资产及营业权益的所有权,而不能必然导致目标公司的解散,除非在收购的同时将目标公司予以吸收合并;(2)一般情况下,公司收购的法律关系发生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除非目标公司的股东会、股东等公司所有者通过决议或章程之规定授权董事会出售公司整体、经营性资产及营业权益;(3)由于收购不改变目标公司的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收购了某些经营性资产及营业权益,收购方并不直接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除非在收购的同时将目标公司予以吸收合并,或是者在收购经营性资产及营业权益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并得到目标公司债权人之同意。
23.公司重整制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重整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公司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对于普通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自然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则不适用,许多国家还限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但美国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宽。第二,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公司的重整。第三,限制别除权和国家税金的优先受偿权。第四,突出强调重整人的法律地位、权限及责任。第五,重整程序的开始,不以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为前提,而以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法院的批准行为为有效条件,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派人员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进行重整。第六,重整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恢复债务人公司的偿债能力,而在于继续公司的经营事业,防止企业解体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混乱、损失及大批企业雇员失业的现象。
24.我国《公司法》将具体的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赋予公司章程进行规定,法律只规定了某些必要的、基本的议事程序。譬如,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1)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3)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5. 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1).权力机关:一般为股东会。2).决策机关:一般为董事会。3).监督机关:一般为监事会。4).执行机关:即经理。
26、企业的特征: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和功能的角度来看,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以营利为其活动宗旨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运行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27、公司的特征:1)以营利为目的2)具备法人资格3)依法定程序成立4)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前提。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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