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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企业与公司法》自考串讲资料:案例题

2016年04月18日 12:35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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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由入伙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3、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试述公司债券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的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合伙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债务的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第三人社顶抵押或质押,未告之其他合伙人而为的,其行为属于无效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将其除名,依退伙处理,因此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被要求负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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