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业与公司法》自考串讲资料:论述题
2016年04月18日 12:35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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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1)股东权力原则,。为股东利益而开设的,具体原则可分为①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原则②股东的平等对待原则③股东权利救济原则2)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因为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均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是成本收益衡量后追求自身利益大化的结果。如果收益与付出不成正比,即使约束再强,不能保证其有动力勤勉地追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为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经理之间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为了避免公司的各种利益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时损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就必须对起进行约束以达到权力的平衡。3)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5)此外,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还应当贯彻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等。
2.试述公司债券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P362):1、法律许可的母子公司关系产生的方式 ①收购②设立③订约2、母子公司对外(含子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外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3、母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持股的原则。在国外原则上对子公司蚩尤母公司的股份是有限制性规定的,这种限制的力度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体现了不同国家立法者不同的公司管治政策。4、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时的告知义务。现在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母公司取得一股份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时,必须向该股份公司及时告知,并要在指定报纸上公告。我国《公司法》随未规定,但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这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应当在3日内向该公司、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以后持股变化每次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仍依规定同志并公告。5、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管理②母子公司间的会计核算③关于子公司利益的特别保护6、公司并购、企业支配合同与反垄断。母公司通过合并和收购方式及与其他企业签订企业支配合同发展以母公司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在客观上一般会对商业竞争形成程度不同的抑制。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制定反垄断的法律来限制过度的合并与收购行为以及以妨碍竞争为目标的企业支配合同。7、反避税8、母子公司对第三人的财产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母公司直接占有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第三人的债务时,或破产解散,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股份应当用来为母公司偿债,这并不影响子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二、子公司以其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清偿对第三人债务时,或破产或解散,母公司一般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要其投资真实到位并未有撤资事实发生,就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
4、资本存在原则: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公司法所倡导的事关公司资本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的概括性说法,它所体现的价值是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设定一种安全的界限,以股份公司的资本满足法定,真实,稳定的条件,以便保护债权热和鼓动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1)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求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纸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当与公司资产应当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3)资本不便原则,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减少,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企业设立,也称企业的开办,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被实施的创办企业行为的总称。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5.简述企业的设立审批制度。36.简述各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体制。求答案。
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上的进步是很显著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2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3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4正式引进了累积投票制度5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6增设了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种类: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公司单ABCBB BACCC BBDAC DAABC
企业设立审批制度:分为审批范围,审批责任授权审批权限,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
各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体制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及立法背景不同,重整制度在立法体制上有三种情况:一是在破产法中加以规定,如美国;二是在公司法中作出规定,如台湾地区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特设"重整"一节;三是单行立法,如日本.
企业设立审批制度:分为审批范围,审批责任授权审批权限,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各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体制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及立法背景不同,重整制度在立法体制上有三种情况:一是在破产法中加以规定,如美国;二是在公司法中作出规定,如台湾地区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特设"重整"一节;三是单行立法,如日本
企业设立审批制度:分为审批范围,审批责任授权审批权限,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各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体制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及立法背景不同,重整制度在立法体制上有三种情况:一是在破产法中加以规定,如美国;二是在公司法中作出规定,如台湾地区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特设"重整"一节;三是单行立法,如日本公司 (责任编辑:张老师)
1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1)股东权力原则,。为股东利益而开设的,具体原则可分为①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原则②股东的平等对待原则③股东权利救济原则2)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因为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均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是成本收益衡量后追求自身利益大化的结果。如果收益与付出不成正比,即使约束再强,不能保证其有动力勤勉地追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为股东之间、股东与董事、经理之间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为了避免公司的各种利益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时损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就必须对起进行约束以达到权力的平衡。3)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5)此外,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还应当贯彻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等。
2.试述公司债券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P362):1、法律许可的母子公司关系产生的方式 ①收购②设立③订约2、母子公司对外(含子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外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3、母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持股的原则。在国外原则上对子公司蚩尤母公司的股份是有限制性规定的,这种限制的力度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体现了不同国家立法者不同的公司管治政策。4、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时的告知义务。现在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母公司取得一股份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时,必须向该股份公司及时告知,并要在指定报纸上公告。我国《公司法》随未规定,但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这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应当在3日内向该公司、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以后持股变化每次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仍依规定同志并公告。5、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管理②母子公司间的会计核算③关于子公司利益的特别保护6、公司并购、企业支配合同与反垄断。母公司通过合并和收购方式及与其他企业签订企业支配合同发展以母公司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在客观上一般会对商业竞争形成程度不同的抑制。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制定反垄断的法律来限制过度的合并与收购行为以及以妨碍竞争为目标的企业支配合同。7、反避税8、母子公司对第三人的财产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母公司直接占有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第三人的债务时,或破产解散,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股份应当用来为母公司偿债,这并不影响子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二、子公司以其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清偿对第三人债务时,或破产或解散,母公司一般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要其投资真实到位并未有撤资事实发生,就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
4、资本存在原则: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公司法所倡导的事关公司资本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的概括性说法,它所体现的价值是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设定一种安全的界限,以股份公司的资本满足法定,真实,稳定的条件,以便保护债权热和鼓动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1)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求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纸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当与公司资产应当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3)资本不便原则,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减少,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企业设立,也称企业的开办,是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被实施的创办企业行为的总称。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5.简述企业的设立审批制度。36.简述各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体制。求答案。
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上的进步是很显著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2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3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4正式引进了累积投票制度5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6增设了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种类: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公司单ABCBB BACCC BBDAC DAABC
企业设立审批制度:分为审批范围,审批责任授权审批权限,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
各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体制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及立法背景不同,重整制度在立法体制上有三种情况:一是在破产法中加以规定,如美国;二是在公司法中作出规定,如台湾地区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特设"重整"一节;三是单行立法,如日本.
企业设立审批制度:分为审批范围,审批责任授权审批权限,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各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体制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及立法背景不同,重整制度在立法体制上有三种情况:一是在破产法中加以规定,如美国;二是在公司法中作出规定,如台湾地区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特设"重整"一节;三是单行立法,如日本
企业设立审批制度:分为审批范围,审批责任授权审批权限,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各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体制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及立法背景不同,重整制度在立法体制上有三种情况:一是在破产法中加以规定,如美国;二是在公司法中作出规定,如台湾地区于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特设"重整"一节;三是单行立法,如日本公司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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