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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金融法串讲资料:论述题

2016年04月13日 12:13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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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
1论述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
答:办理业务限制性规定:1)限制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需要处理好货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国家发展经济需要货币投放,而货币投放过多时,又会导致通货膨胀。2)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能透支,主要目的是防止通货膨胀3)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中国人民银行禁止对中央财政进行透支。财政预算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和发行国债,而不能从中国人民银行透支,如果可以透支的话,就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多发放了货币,结果会导致通货膨胀,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4)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设在地方,但是这些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在业务上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的联系。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也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势必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发货币而引起通货膨胀。5)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经营单位,没有商业客户,只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参与商业贷款的担保活动。如果参与商业贷款的担保活动,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中国人民银行就有义务偿还,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相应资金来履行这种义务

2论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答: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的效益性从狭义解释:指商业银行本身的经济效益。从广义解释,指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导的金融业整体效益。2)安全性原则;银行之所以将安全性排在第一位是因为银行业是涉及各种公众利益最多的金融行业,与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商业银行经营一定要稳健和安全。其二,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安全性的问题也日益突出3)流动性原则;银行要保证支付,另一方面银行不能提前收回贷款,如果没有外援或政府的支持,大多数银行都经不住公众挤兑

3论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答: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自愿原则4)信用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现在银行的不良资产过多,无人承担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亏损,政策性亏损最后还是成为商业银行的经营亏损。这种违反银行自愿原则的作法,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注意;信用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金融市场是通过信用纪录的方式来维持参加者的信用水平的。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用行政手段管理金融,没有市场金融的管理经验和基础,所以,我国金融市场建立信用记录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4论(简)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它要求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股份公司必须依法披露一切有关的信息资料,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时参考,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目的在于增强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它不仅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前提,而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机构对发行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公开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前提,只有市场信息能够公开地发布和传播,投资者才能公平地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才能防止出现各种证券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公正。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的体现,它要求当事人诚实地从事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欺诈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从而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5论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答:贷款人的债权保全在于对借款人的借款管理。对于借款人法律地位的不同变化对借款的影响,贷款人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1借款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时,贷款人应当要求其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比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障贷款人的利益不受影响。2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3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债务的清偿责任。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建后的公司全部承担。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4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占用的资本金或资本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5贷款人对合并(或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或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6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7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8贷款人对产权被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申请被接受前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9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

6为什么我国要对银行经营进行分业限制?
答: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主要原因有:1这些业务风险大,适于用长期资金投资,储蓄类短期资金则不社和于此类投资。2银行储蓄存款人与银行是债券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信托投资、股票业务和不动产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发展商之间是信托关系和产权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处理方面不同。3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受市场影响较大,市场高涨时,可以获得巨大利益。市场低落时,也可能受到巨大的损失。信托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有合同约定,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房地产投资风险由发展商承担。银行的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存款人不承担风险。由于风险承担不同,银行与其他金融行业分业经营。4还有国情方面的原因,由于金融机构发展不平衡,国有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占有巨大的份额,当这一种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整个市场就会发生剧烈的动荡。

7禁止欺诈客户的界定。
答: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定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4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证券公司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7证券公司将自营业务的代理业务混合操作;8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9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10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11证券公司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12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8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目的和范围。
答:①目的是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保持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健;②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③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五。案例

1.1997年5月上市的红光实业公司,募股资金4亿多元,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象管生产项目,并表示要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载明的投资方向使用幕股资金。然而事实上,红光实业募集资金除16%用于招股说明书承诺项目外,其他84%都已改变投向,其中小部分用作银行存款与补充流动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偿还贷款。 试分析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
答: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的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红光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它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是虚假的投资承诺,其目的显然是骗取资金偿还贷款或弥补亏损。按照证券法第175条规定,应当退还投资者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发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97年8月2日,甲委托乙银行向丙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丙向乙银行提供两项担保:由丁提供连带担保,此外,丙将一份1998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抵押给了银行,存单金额为600万人民币。1998年2月6日,丙向乙银行提出,现在企业急需资金,希望能够先使用存单上的资金。乙银行单方同意丙提取了存单。1998年8月2日,贷款到期,丙无力归还贷款。甲因此要求乙银行代丙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而乙认为应当由担保人丁承担全部责任。  问:1甲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丁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3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答:1甲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只负有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的责任,不担保贷款的收回。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单位承担,银行只是代理人,不承担贷款无法挥手的风险。
2丁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也免除责任。
3本案的责任应当分为两部分:银行因为放弃了存单质押,导致了甲的损失,所以应当承担质押范围内的损失,总计600万元加存款利息;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是1000万元本息扣除600万元及存款利息后的部分。
 
3.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委托某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为96天。问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人员送股。问:指出该方案的错误之处?股票发行申请上市的条件?
答:1超过5000万的股票发行应由承销团承销。2包销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3不得向证券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赠送股票。

4.某市机械厂一周内分三次从同一银行的三家分行各获取贷款200万、300万、400万。在贷款时未按要求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手续均由各分行行长一手办理,也未按规定向有关规定报备贷款情况,结果这些贷款一半已经被企业投资于房地产,另一半则转贷给房地产公司。结果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问:1借款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2商业银行在贷款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答:1未提供任何担保。2没有实行审贷分离3乙市分行发放异地贷款未按规定想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5.A在B银行办理了个人信用卡后,多次在特约单位消费。1999年7月15日,有人向B银行挂失,声称持卡人名称为A的信用卡遗失。银行立刻发出了止付通知。7月16日,A在特约单位购买了价值达2万元人民币左右的电器。在划卡时,特约单位拒绝受理。A在查询之后,指出是有人冒名挂失。据查,B银行在挂失时并没有要求挂失人出具身份证件。A因此对法院提出诉讼,要求B银行赔偿其为调查此事的往返路费。问:1挂失信用卡应当办理什么样的手续?2特约单位拒绝为A划卡的行为是否合法?3B银行是否应当赔偿A的损失?
答:1挂失信用卡,持卡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2合法。如果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特约单位应当拒绝接受。3应当赔偿损失。因为,B银行在办理挂失时有过错,应当为此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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