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复习重点:第十章行政赔偿诉讼
2016年04月13日 12:05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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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行政赔偿诉讼 58、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59、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1)违法拘留;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1)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2)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侵害后果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0、行政诉讼不予赔偿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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