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复习重点: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2016年04月12日 12:19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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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17、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18、行政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19、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原告的特征:①原告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方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1、原告的资格: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起他组织。③行政复议中的厉害关系人。④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方。⑤与撤消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当事人。 22、原告的转移:①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②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3、原告的权利和义务:①起诉、撤诉权利,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②请求司法保护,委托他人代理的权利。③提供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④申请保全财产和申请先予执行权。⑤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⑥上诉、申诉的权利。义务:①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②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碍诉讼正常进行。③原告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4、被告的详细内容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原告指控被告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起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告的特征:①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实施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③行政行松的被告应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通知其应诉。④行政诉讼的被告没有起诉权、反诉权、撤诉权、并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①辩论的权利。②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③申请回避的权利。④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权。⑤上诉和申诉的权利。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想人民法院申请或依法自己强制执行的权利。义务:①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②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败诉的被告必须认真履行。 25、行政复议中的被告:相对人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被告有如下几种情况: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规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作被告,是考虑到原行政机关了解情况,掌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性文件,并且原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如将原治安处罚决定中认定的 某公民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氓行为改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殴打他人的行为。(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原具体行政行为适 用甲法,现适用乙法;原适用甲条款,现适用乙条款等。至于在具体行政行为原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补充一些具体规定,不视为改变。(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 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作被告,是因为复议机关清楚对具体行政行为加以 改变的缘由,掌握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另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当于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显然应当由其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4、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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