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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06909行政诉讼复习重点:第三章行政审判体制与行政诉讼管辖

2016年04月12日 12:18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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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审判体制与行政诉讼管辖
11、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和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一级人民政府多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13指定管辖的内容①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②由于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
14、管辖权的转移条件①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②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③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15、管辖权异议的条件①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②管辖权异议须当事人正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③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持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④管辖权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16、管辖权异议的处理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②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③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④当事人在接到裁定后,如果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⑤接到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以内,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⑥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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