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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6909行政诉讼法自学考试考前复习资料:案例讨论14

2016年04月11日 12:48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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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某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发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投标的方式,将某块商业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的企业,以出资额的高低决定中标者。1999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均出资投标,两个企业的其他条件基本相同,但甲企业的出资额大大高于乙企业。然而,该市政府最后作出由乙企业开发这块商业用地的决定。甲企业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市政府侵犯了其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由乙企业开发商业用地的决定。

问:(1)甲企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果法院受理此案,乙企业与此案是何种关系?
(3)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决定,乙企业是否可以对此提起上诉?

答:(1)甲企业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13条又明确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或者公平竞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甲企业作为乙企业共同竞标的一方,市政府所作的由乙企业开发商业用地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到了甲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尽管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直接针对它而作出的。在这里,甲企业就具备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等利害关系的条件,当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的资格。 
(2)如果法院受理了此案,乙企业应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乙企业是市政府所作的竞标决定的受益者,与被诉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由于它没有对此提起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可以。《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乙企业作为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部分,当然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乙企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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