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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6909行政诉讼法自学考试考前复习资料:案例讨论11

2016年04月11日 12:45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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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某手表厂于2000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建筑一道高2.2米,长32米的水泥砖围墙。建墙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曾对该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4月初,该厂的围墙建筑工程已经完工。2000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该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该手表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手表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该手表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问:(1)该城管监察大队作出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2)人民法院能否对该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对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不予执行是否正确?
1)该城管监察大队作出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判炔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有主体、权限、程序、法律依据等几方面的因素,而城管监察大队作为建委的一个下属机构,它没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职权,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不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不是行政主体,即作出该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的主体不合法,因而整个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2)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申请执筇地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执行作出裁定。”所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对所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人民法院有要对城管监察大队所作出的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不执行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本案中,手表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筑围墙虽然违法,但县城管监察大队作为建委的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否则,其行为便构成不合法,即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所以,人民法院对城管监察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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