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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6909行政诉讼法自学考试考前复习资料:案例讨论10

2016年04月11日 12:44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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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②严××不服鉴定结论该怎么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③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

答:①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是专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组织。它所作的鉴定结论,仅对医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不确定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②严××不服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当然,严××若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可以向更权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③当事人不服县卫生院行政机关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县卫生行政机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所作的处理行为,涉及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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