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学自考网

湖南自考 |报考指南 |报名时间 考试安排 |考务考籍 |自考点考 自考题库 |历年试题 |串讲试题 自考学习 |学习方法 |心得体会
招生简章 |成考简章 |自考简章 成绩查询 |成考查询 |自考查询 成考题库 |串讲试题 |历年试题 自考报名 |网上报名 |报名电话
您当前位置:湖南自考网 > 首页 > 自考题库 > > 正文

湖南自考:6909行政诉讼法自学考试考前复习资料:案例讨论7

2016年04月11日 12:41 未知何老师我要评论(1)
字号:T|T
女青年李某与武某发生恋爱关系,后李某发现武某品德有问题,遂决定与其中断恋爱关系。但武某却不愿就此罢休,他多次约王出来遭到拒绝,就经常在校园内对王进行骚扰。一日,武某打电话威胁王说,让她下课后到老地方见,否则将对其不客气。李某被恐吓后,心里非常害怕,就去公安局报了案,请求公安局对武某采取措施,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对她反映的情况不以为然,并告诉她说,保护她安全的应是学校,公安局不管;而且还说,武某只是想吓唬吓唬她,想继续跟她好,不会对她怎么样,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没想到,第二天,李某在下完晚自习后,便被董声东击西、 拦路纠缠,最后被武某用硫酸毁容。案发后,武某畏罪潜逃,李某找不到武某承担责任,她认为公安局没有履行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职责,违反法律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局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问:(1)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原告与被告在此案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1)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公安局对王某请求保护人身权的请求“不以为然”,并认为不恪 地自己的职责,这种疏忽大意、推诿责任的做法也是拒绝履行保护职责的一种表现;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又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对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本案是原告起诉被告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职责的不作为案件,所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应对其已经向公安局请求保护人身安全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个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案中,被告拒绝对原告实施人身保护的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对此拒绝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必须能够证明拒绝履行法定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合法性。 
(3)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是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庆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但该条同时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王某提出公安局保护其人身权的请求,是在紧急前提下提出的,因为其人身安全正在受到威胁,情况紧急,公安局必须即刻就对其人身进行保护,而不是等到第60日才实施保护。所以,被告提出的未到60日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张老师)

温馨提示:如果你对“湖南自考:6909行政诉讼法自学考试考前复习资料:案例讨论7”问题不是很了解,还有什么疑问,请及时联系咨询老师:15200864681或者QQ咨询在线老师QQ在线咨询。)

TAG标签:

报考咨询电话:15200864681

网上报名:点击进入湖南自考网上报名系统

分享到:

热点内容